中國時報2008.01.01 
信徒寄奉神像遺失奉天宮判賠
呂素麗、莊哲權/嘉義報導

 嘉義縣六腳鄉民陳國豐將家中供奉的佛祖及關聖帝君神像,寄奉在新港奉天宮內,不料,1年後要迎回時,關聖帝君神像不翼而飛。他說,神像是用牛樟及檜木雕刻而成,含開光費價值約20萬5千元,向奉天宮請求賠償;法官判奉天宮賠12萬5千元。

 對此判決,奉天宮總幹事張宗祥表示,該廟董監事在獲知法院判決,都感到很無奈,也覺得很冤枉,就連許多信徒也感到委屈,至於是否上訴,將待召開董監事會議時決定。

 廟方:覺得無奈也很冤枉

 張宗祥說,廟方好心供民眾寄放神像,接受或不接受都是兩難,廟方本來就沒有負保管的責任。

 陳國豐說,他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將兩尊神像寄奉在奉天宮內,並添油錢2000元,廟方還開給他收據,他於九十六年五月八日到奉天宮要迎回兩尊神像,卻只剩「佛祖」神像,「關聖帝君」神像不見了,顯然是在奉天宮保管時遺失了。

 由於雙方賠償談不攏,陳國豐向法院提告,請求奉天宮追還寄託物,並求償神像價值及開光費共20萬5千元。

 法官傳當初雕刻神像的證人蔡炯容出庭作證,他說,佛祖及關聖帝君兩尊神像都是原告10年前委託他雕刻的,關聖帝君神像是仿北港朝天宮文昌夫子所雕刻,當時價值含椅子為12萬5千元,神像的材質是牛樟,屬國寶級材質,椅子是檜木,至於開光費他不清楚。

 奉天宮辯稱,神像是否值20萬5千元?原告未舉證,而廟方與原告所成立的應屬提供放置場所的租賃契約,而非有償的寄託契約。

 法官:神像寄奉屬無償寄託

 但法官調查認為,原告將神像寄奉在奉天宮,廟方有出具收據,上明確記載寄奉的日期、神像種類及件數,並未載明不負保管之責,而原告要向被告迎回神像,也必須持單據核對無誤後才可領回,足見兩造間所成立者,並非單純提供放置場所的租賃契約,而屬神像的無償寄託契約無誤。

 法官認為,神像屬於民間信仰膜拜之物,其價值與藝術品、收藏品的性質相類,而非屬一般資產耗材,因此依雕刻師作證的,判奉天宮要賠給陳國豐12萬5千元。

據傳,神像是遭新港奉天宮某位董事偷請出去轉賣。是事主的朋友透露的,有要寄放在新港的好佛,要小心!有不肖董事會趁其不備偷偷轉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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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訊來源 老田之家-家族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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